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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登峰一审获刑17年

发布时间:2024-03-19 点击:191次

王登峰,男,汉族,曾任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、体育总局党组成员、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助理。

王登峰因犯受贿罪、贪污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。

王登峰一审获刑17年

王登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;利用本人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;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,依法应当以受贿罪、贪污罪数罪并罚。

作为国家公职人员,王登峰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、不收手,性质严重,影响恶劣。

王登峰一审获刑17年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。